行证上诉状 部分内容
上诉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做出的(2019)京73行初10932号行政判决,
1、......;
2、......;
3、......;
4、......;
5、......;
综上,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做出的(2019)京73行初10932号行政判决决定,依法重审或依法改判,并着重审查申请商标“东方精工”与第683538号“精工”(引证商标3)是否构成近似。
如果重审,提前依法请求(一)审审判人员的亲属等相关人员回避。
二、 依法请求允许上诉人提供(一)审的事实与理由中所述:第7类别中,同第25667095号“东方精工”申请注册商标完全一样的包含“精工”和/或“东方”(其中含有“精工”(652个)和含有东方(298个))的有效四字反证商标950个(共159页),所述有效四字商标均构成“精工”和/或“东方”的“近似商标”。
三、 依法请求判决书能如实叙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至五,共约2073字都非常重要,应该避免概述。
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诉状中分别对引证商标进行了总体、分层次(“精工”与“东方”),最为关键的是分别(一个一个的)具体的进行了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并进行了事实与理由的补从,反证商标事实与理由的陈述,和总结性补充说明。
下面是其中适用于申请商标与所有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的三点关键性,乃至决定性的事实与理由。并以第683538号“精工”引证商标3为例,加以展开说明(其它的引证商标均可依此类推):
根据国家《商标审查标准》中对“商标近似”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视,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1、字形不同
申请商标文字为“东方精工”,共四字;引证商标文字为“精工”,共两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数及整体字形存在明显的较大差别。
2、读音不同
申请注册商标读作【dong】【fang】【jing】【gong】,引证商标3读作
【jing】【gong】。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读音存在明显的较大差别。
3、含义不同
申请商标“东方精工”,是上诉人新工厂的商号,含义为“初生的太阳,代表着光明,象征着新生,预示着企业发展朝气蓬勃、充满活力、前途光明”。引证商标中的“精工”含义尚不明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存在明显的较大区别。
即,从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呈现出明显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根据国家《商标审查标准》中对“商标近似”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二、 具体或更多的事实与理由请详见24页起诉状之23页事实与理由,和反证商标所述2页事实与理由。
三、 商标注册为在先申请原则。
第25667095号“东方精工”申请注册商标不与任何在先商标发生冲突。初步审定后,也根本就不存在商标异议,根本就不存在商标争诉等等,而且是统统的毫无争议性。
申请注册商标的正常合法注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 本案(一)审中,上诉人虽然只提供了95个(含有精工(42个)和东方(53个))四字反证商标,但提供了事实与理由说明,并在庭审中有着重强调所提供具体反证商标的严格筛选条件,并有着重强调含有“精工”的有效四字商标不少于600个,含有“东方”的有效四字商标不少于318个,并在庭审答辩中有着重的强调。
1、如果依本案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所述900多个具体反证商标均应该被驳回申请,不予审定注册。
其中之第11866687号“东方精工”四字反证商标同样应该被全部驳回申请,不予审定注册。
2、如果依本案审查标准对已经注册的四字商标进行重新审查,则几乎所有已经成功注册的四字商标均应该被驳回申请,不予审定注册。
3、如果依本案的审查标准对还未成功审定注册的四字商标进行审查,则无四字商标可以审定注册。
五、 为避免将来可能会发生的进一步争诉或诉讼纠纷,特对本上诉请求的“依法重审或依法改判”和(一)审诉讼请求的“并依法重新进行审定”加以特别的、专门的、着重的、原本无丝毫必要、但又可能是特别重要的、关键性的、……的解释和说明。
1、上诉人目前的公司全称是:抚顺东旭精工“制辊”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工厂的全称是:抚顺“东方精工”“制辊”有限公司,即上诉人的核心商品是“砑光辊、印刷胶辊和印染胶辊”。如所述核心商品依然与各自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即近似程度达到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在判决书中将所选用的上诉人扩展商品(相信审判人员应该明白扩展商品的含义)“输送机、缝合机、机器气缸、离心碾磨机等”换成上诉人的核心商品“砑光辊、印刷胶辊和印染胶辊等”。
2、即,上述人的诉求是“并依法重新进行审定”。
3、即,上诉人的诉求是可以退而求其次,请求依法重新审定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或核心商品上的予以初步审定;再退而求其次的诉求是:任何单一商品上的予以初步审定。
4、即,也可理解为上诉人的策略是“以点破面”,进而以“精工”破面,再进一步以“东方”破面,绝不是寸步不让,而是可以让到只有立锥之地。
5、即,也可以理解为上诉人可以对“东方”乃至“精工”引证商标进行部分乃至几乎全部的妥协(“东方”也并不涉及上诉人的核心商品),但需要强调的是:前述所指妥协是上诉人可以妥协,但并不代表放弃或者其它什么,也并不代表什么。妥协是为了缩小纷争和可能的藉口,也是为了将来有可能会发生或者说将来的进一步争诉和法律诉讼。
六、。。。。。。(截止)
以下是站长的个人猜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第25667095号“东方精工”商标注册是一波三折,仿佛有一只看不见的“黑手”一直在黑暗中操纵和挥舞,但终究是是见不得光的龌蹉。
1、驳回通知书被EMS当天或者说连夜退回,第二天(星期一)追回失败!大前提是申请人三次去投递中心并见到班长和投递员,总要说点什么吧?唯一可能解释只有四个字“鬼使神差”。
2、商标驳回复审代理机构(原告只与其签署了一份普通的服务协议,业内人业一听就明白怎么回事)“恶意”撰写文案,并偷偷的用PS扣图原告公章,偷偷伪造了用于商标驳回复审的所有法律文件(2019-9-22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答辩状才发现或已经发现有7份),并偷偷提交;其中以“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为最重要、最为关键的法律文件。并“恶意”扣压裁定书达21天。而所有的一切的大前提是,申请人在防,在追的大前提下。人家智昏,人家胆肥,人家甘愿知法犯法,人家甘愿以身试法,申请人除了一追到底,又能有什么办法?申请人会坚决打疼打残这只伸出的黑手!
详情稍后请关注(黑暗是阳光的一部分,申请人目前对整个事件的发展还是很阳光的,上传前也会再次咨询国家法律援助人员):
1、下载中心之“驳回通知书”
2、下载中心之“恶意文案范本”
3、下载中心之“(2019)京0112民初33720号 民事起诉状与证据目录和详情”
4、下载中心之“(2019)京0112民初33720号 民事判决书”
5、下载中心之“(2019)京0112民初33720号 民事上诉状” ---2019-12-26
6、下载中心之“(2019)京73行初10932号 行政起诉状(42页)”
7、下载中心之“(2019)京73行初10932号 行政判决书”
8、下载中心之“(2019)京73行初10932号 行政上诉状” --- 2019-12-26
9、民事起诉状2---春暖花开后
10、行政起诉状2---仅战略战备用
11、行政起诉状3---仅战略战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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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有云“国有明主,民不受苦”。“公开、公正、透明、便民”等一系列司法改革,极大的限制了冤假错案的程度,对滥用私权进行了极大的限制,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主席说得好,“有一个,抓一个,咱得让老百姓心里放心”。衷心祝福我们心中敬爱的习近平主席:身体健康,万寿无疆。人人心中有杆秤,相信阳光总在风雨后。